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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消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1、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是过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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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户的从业人员,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工人违章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立案:1、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两人以上重伤;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3、虽然经济损失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对生产、二作造成重大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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