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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天,当场收缴的罚款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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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久进行缴纳要看情况。如果是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缴纳;其他罚款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3、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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