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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继承母亲遗产 先替老人还债

2021-01-22
马小姐的母亲于2002年11月去世,其生前与马小姐的父亲共有一套房产,后来该房被拆除,马父得到房屋补偿款58万余元、搬迁补助费近17万元。马母生前未立遗嘱。 马母生前与马父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子是以马父的名义由他的两个儿子即马小姐的两个哥哥共同出资5.46万元购得,马父取得了房产证。   现在马小姐想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可是父亲认为她是女儿,平常对父母照顾较少,就不想让马小姐继承她母亲的遗产。   请问:马小姐有权继承她母亲的遗产吗?他们兄妹三人该怎么跟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  律师: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马小姐兄妹三人及马父作为马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分马母的遗产。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马母生前与马父共有一套房产,她死后,其占有的房产份额是其所留遗产,应由马父及马小姐兄妹三人共同继承。因房屋已拆除,继承人继承的标的物转化为房屋补偿款,所以房屋补偿款的一半为马母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因房屋是马小姐的两个哥哥共同出资以马父的名义购买的,所以购房款应视为被继承人马母与马父所负的债务。在继承马母的遗产前,马小姐等继承人应先将马母所欠两个儿子的购房款予以偿还。因马父领取了房屋补偿款,所以应由他向两个儿子返还。   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现居住人的补偿,该房拆除前由马父居住使用,所以搬迁补助费不可以继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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