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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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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和所属机构适当考虑。
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6、晚产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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