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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驾驶员和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部分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以买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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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再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甲机动车和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则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对方损失进行赔偿。 (二)、甲机动车和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不一样,根据事故责任情况再进行区分。
交通事故需要首先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划分,如果肇事方有责任,那么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医药费以实际支出为限,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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