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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机关)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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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二)按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三)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按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四)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六)按规定转往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个人账户收益)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根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
(调整)退休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省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专项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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