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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
1.询问:由于我国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首先应咨询当地派出的所。 2.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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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落户的派出所:只能在户口迁入(出)地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办理,具体地址:当事人可以就近咨询其他业主、当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接收方的户主等明确。一,迁移户口的程序、需要的证件及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派出所不给开户籍证明,具体方法如下:如果是自己材料不全的,需要按照正常材料要求去做;如果是派出所人员故意刁难的,可以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入当地的,就是当地的户籍: 1、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应以最新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为准,户口迁入当地后,该栏就以接收方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在当事人是指本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前提下(如: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等),应以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及当地的具体情况(承包期限内等)为准;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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