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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请务必携带所有证据的原始文件(已经过司法部门核实认证的复印件也可以被允许),以便在被告和辩护律师对证据进行质疑时进行验证核...
原则上不行。除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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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发回重审时,是否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取决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该案件已经经过了一轮完整的审理过程,并且已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而严谨的公开质证,那么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无需再次提交任何证据。 但是,如果该案件存在事实确认方面的模糊地带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就有必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来支持上诉者或重审方的诉求。此外,还需要控制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以确保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如果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则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开庭审理并提供新证据,则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则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举证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内守完成,超出举证期限的,除非被告同意质证,否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你作为原告在起诉时已提交的证据开庭时将原件带上,另外对于还没有提交的或提交不完全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果不确定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那就将与起诉的事实有交的证据尽可能多的提供,不要遗露;或向律师咨询由律师帮助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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