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应当怎么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的,只能采取诉讼离婚方式。国内一方有权在国内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一、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应当怎么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①簿、;②;③。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③本人的证;④书。二、注意啥(1)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要求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2)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7人已浏览
338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