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多种证据形式中,证人证言无疑举足轻重。为证明证言的真实性,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认证和质证,非常必要。 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证人不作证,尤其是不出庭作证的问题。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均缺乏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目前证人出庭率一般仅为 8.9%。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认为作证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揭发”行为,会遭人耻笑。此外,不少社会公民缺乏对被害者的同情心、正义感,法治意识淡薄,有的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担心自己的损失无人补偿,而很少考虑到受害人的感受,实际上抱的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心态。还有,中国人普遍“爱面子”,有些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怕失身份而不愿出庭作证;在名人官司中更为常见的是证人害怕媒体的曝光,而畏首畏尾,不敢作证。 公民不愿出庭作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害怕打击报复。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和下级告上级或单位的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它搞不好会给证人的人身安全、家庭和工作带来严重的后果,而法院往往难以认定。对证人保护力度不够,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行为制裁不力,这就挫伤了公民依法作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已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则,将有效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 《规定》重申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做出具体界定: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证人拒绝出庭的处理方法: (一)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对证人实施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补偿证人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国证人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 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考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特殊标准。 (四)加强公民法制和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意识。 在诉讼过程中,一旦证人拒绝出庭,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影响很大。 毕竟证人出庭作出的证言是直接的、言语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但也有一定的证明力。另外,如果提供的其他实物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实际效力不容忽视。 当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当人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8人已浏览
1,246人已浏览
424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