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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网上赌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将根据情节不同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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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应用的广泛,很多人越来越依赖和利用网络。网上开设赌场的现象也由此出现。这种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上文所述的开设赌场罪呢根据我国2005年5月的两高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由此看来,由于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无疑。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为应对新型犯罪形势,2010年我国又发布关于“网络赌博”的司法解释,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等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此外,对于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分成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的,视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加重处罚。由此观之,规模越大,影响越大,对社会影响也越大,法律的惩处程度也越高。
属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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