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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如下:(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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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刑事案件的开庭过程:1。审判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姓名;名称;出生日期;国籍;国籍;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何时拘留;何时保释;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法院检查被告的年龄、身份、犯罪记录是否有错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并在法庭调查中澄清;2、宣布被告涉嫌犯罪;宣布合议庭成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检察官、辩护人)名单;告知和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调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的权利:被告人、辩护人除上述法院外,还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有权利申请退出法院;1。是否自愿认罪?被告陈述了起诉指控的犯罪;3、检察官讯问被告A;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听取被告的讯问和询问,并准备询问。如果检察官向被告提出威胁、诱导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院拒绝反对意见的,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4、辩护人询问被告A;5、被告A退出法庭等待审判,将被告B传达同一程序,并逐一传达所有被告。1、检察官向法院提供证据;2、被告谈论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论质证意见;对于被告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质证:(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受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5)证言的来源;(8)证人的身体环境、条件和表达;(6)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被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证言与其他证言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的矛盾;(4)证言的内容;(5)证言的来源;(5)是否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8)证人的情况和外部环境、情况、情况的影响;(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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