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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必要时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价格跟踪调查、评估。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定价机关应当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行业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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