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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应当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依法追认,后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是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依法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当然无效。经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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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未追认无效吗。一般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简单的来说!追认前即是待定的悬而未决的状态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依法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当然无效。经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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