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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勘察:是指为了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
一、工程勘察:是指为了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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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领、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规模是指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和效益。例如工业项目的产品与生产能力,港口的吨位,铁路的长度,医院病床的床位数等。建设工程投资额一般是指设计任务书信算的投资中的建设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及期限。 一项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是很广泛的,要求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外部建设条件资料,如电源及外部供电协议,外部运输协议,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货协议,经批准的能源报告等,需经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资料;工程建设地区的气象及地震资料,有关环境保护和三废处理方面的资料等。 (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质量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勘察工作的范围和内主要是选择厂址,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地质评价报告;对场地内容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等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场地内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等工作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初步设计,要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收集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总体安排。国家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是达到具备编制施工图阶段设计和工程设方预算的条件,能够据此进行招标、承包、控制工程贷款等各项工作,达到组织主要设备、材料定货、进行施工准备等各项工作所需的条件;施工固设计,耍把工程和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布置和施工方法,以图样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并编制设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图预算。国家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是满足建筑工程的安装,满足生产设备、基础设施以及管线的安装,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程造价结算。 勘察设计的进度要满足工程建设总工期的要求。勘察设计的质量,要达到国家对各阶段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所作的有关规定标准。但大致情况是,设计前期工作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10至15份,初步设计文件,交付10至15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交付8至10份等。 (4)勘察设计取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根据《工程勘察取贫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费用数额。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除合同定金外,初步设计完成交付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总金额的30%;施工图设计交付后,支付剩余的全部设计费。 (5)违约责任。 (6)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工程勘察:是指为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而测绘、勘探、测试和综合评价地形、地质和水文,并提供可行性评价和施工所需的勘察成果数据;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和监测活动。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等合作条件。
在工程项目中我们有很多需要知道的,比如说建设工程勘察的问题,就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那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比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具体参考如下: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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