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交通警察拘留事故车辆后,应在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天内通知当事人收回被拘留的车辆。第四十四条检查,鉴定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书的出具或者调解结束之后就能安排提车。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逾期不放车的,你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18人已浏览
419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3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