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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确定送达地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1-09-29
(一)同期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认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也无需当事人举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当然能做为确定当事人送达地址的证据。 (二)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同期其他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地址或住址。 (四)当事人同期进行仲裁、民商事活动或其他非诉讼活动中提供的住所地或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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