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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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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3、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4、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5、法院给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6、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双方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7、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8、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关于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四、询问关于及财产、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四、注销双方的,颁发离婚证;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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