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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2022-09-13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课题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二)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其他违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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