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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不可以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对其住房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住房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
业主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需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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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业主可依法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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