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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后,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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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就没有担保责任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即债权人自动放弃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担保的设立目的就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债权人放弃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债权人放弃权利的一种表现。因此,本案只能由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以判决其分期偿还。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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