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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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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合同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应当处理未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是指收回和注销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是指有管辖权的部门停止原允许企业停止活动,收回营业执照执行过程,一般是强制性的。原因基本上是由于对象违反或违反了发布文本时的协议。撤销营业执照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不可逆转和补救性,是组织取消资格、资格,即自然人、法人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过期或不再满足资格、资格要求,由资格管理人采取的取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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