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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首先,在这里纠正大多数人的一个错误认识,在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分居满一段时间后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没有...
老公欠债妻子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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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姻亲关系,大多随着家庭的破裂而疏远,以至女方与原来婆家的人,男家与原来岳父母家的人不再来往。而且,随着夫妻分道扬镳,子女也常常与其中一方(或母亲,或父亲)疏远起来,有的夫妻离婚后,甚至还有意用他们之间不解之“冤”的情绪感染下一代,不惜在子女面前贬低或中伤对方。 我们认为,这样的态度是不足取的。离婚是感情的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后,不愿相见,不想来往,这都是正常的心理状态。但是,离婚只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从原因看,也许同父母、亲友有关,但一般地说,主要还在于当事人自己。夫妻感情破裂,未必父子、母子感情也破裂;未必亲戚之间的感情也破裂。离婚是件痛苦的事,当事人自己已经很痛苦了,又何必扩大痛苦范围,让亲戚们都痛苦,关系都来破裂呢?再说,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是同志关系的解除,更没有必要结成冤家。 一些同志对待离婚之事,无论在思想上或情绪上,都处理得冷静得体。夫妻既然过不到一起,那就好离好散,而且以后仍能像对待同志和朋友那样去对待离婚后的亲戚关系。在他们看来,由于离婚,后来家庭的亲戚关系从法律上讲的确是全部或部分地解除了。然而,亲戚之间多年来培养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断绝。我们认为,这种态度才是可取的。例如:有这样一对亲家,在双方的儿女结婚前就是一对好朋友。儿女间通了婚,后来又离了婚,儿女间这些复杂的感情变化,都不曾波及到两位老人,他们依然是好友。有机会,还是像过去一样互相拜访、聊天、拉家常,“女婿”也一如既往地尊敬当年的老“岳父”。这种态度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受到了人们的赞扬。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倘若夫妻在离婚前已有子女,那么应该注意,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的解除,子女同离异双亲的母子、父子关系依然存在,同父母双方的亲戚仍然是血亲。因此,双方都不应限制子女与对方或双方的亲戚来往。
不需要的,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协议离婚后到婚姻登记机关领结婚证的属于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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