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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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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从业人员因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待遇享受人的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排除)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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