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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婚姻法》有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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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孩子的,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抚养关系是否应予变更,在双方未能协议变更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查原抚养关系形成后是否出现了直接抚养人无抚养能力或不履行抚养义务等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即是否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法定事由
1、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子女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 2、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3、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4、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1、离婚后一方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3、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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