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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父母送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1-01-16
某女于2004年5月结婚。同年7月,该女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供该女和其丈夫居住,该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该女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该女的名子写入产证,而没有将该女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婚后不久该女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请问丈夫的观点是正确的吗? 本网律师认为:该丈夫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为女儿出资买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把他们自己和女儿的名字写入了产证,而没有把女儿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这种举动可以认为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女儿一方的赠与,而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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