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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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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你们的争议的实质在于解决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另外此损失不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此情况,可以与对方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弥补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减少损失。
1.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2.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的这里包括两层意思,只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以下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提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诉;只能是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诉,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 3.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制作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也不能越级 4.政府行政诉讼上诉状是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有下列情形之 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为了解决行政判决种类不付实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新增加了一种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有两点不同:第 一,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 第二,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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