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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2、自...
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2、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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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党纪处分申诉期限有四个:一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二是自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l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三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四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Et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
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即随时都可以申诉,可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
1. 对处分不服的党员申诉期限不受时间、形式的限制。 2. 对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纪委复查复议;原组织已经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 3. 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律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复议。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当的党组织批准。经过复查复议,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论并通知本人和报上级备案。 4. 对于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上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错案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对于处理正确,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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