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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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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具体如下:一是必须制作有效的行政审判文件,一审判决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二审判决必须立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件应具备可执行的内容。例如,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件规定的义务,即在履行期限内拒绝履行。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到期后还没有履行的两年以内。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即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强制执行受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有无财产、被执行人是否配合等诸多因素影响,无法确定具体的执行时间。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2、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行为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行为也是可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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