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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会计账簿罪处罚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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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会计账簿罪处罚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隐匿会计账簿罪是指故意隐匿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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