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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工资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
如没有约定,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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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工资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取得时间。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基本工资、补贴、福利、奖金、兼职劳动报酬等等,也称之为“月总收入”或“年总收入”。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不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协议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
依照我国法院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复员费总额÷(70-参军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应属军人一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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