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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奸未明确建立彼此婚姻配偶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发生非单方面性行为的行为。二、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三、在以下的情况下,无论你有多少理由,还是有罪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是说无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愿意还是不愿意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先强奸后通奸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我们需要注意,在通奸、强奸并存的情况下,如果证据表明第一次性交确实属强奸,恐怕没有理由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犯罪行为,它无法改变之后通奸行为,通奸行为也不可能消灭先前的强奸事实。正如故意伤害后道歉,与被害人重归于好,这根本无法改变初次伤害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对以往性事的追认,女性事后意志的改变不能影响前行为的性质及犯罪性,否则犯罪与否就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这不仅会导致国家的追诉权为被害人意愿所左右,也会催生大量用金钱收买被害人的现象。
一般不定强奸罪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并继续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再定强奸罪。即所谓的“先强奸后和奸”。这是由于妇女在受害后又发生和奸行为,表明其所受伤害不大,从保护妇女隐私和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再追究行为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47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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