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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看双方签订协议时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是在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若是恶意串通...
所谓国有股权转让是指由持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他国有机构、国有法人机构或非国有机构。对于国有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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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满足转让股权的条件,企业股权转让口头协议就有效。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所谓国有股权转让是指由持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他国有机构、国有法人机构或非国有机构。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除了以《》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依据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会导致协议无效。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的规定中,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而在国有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由于标的的特殊性,增加了出现上述情形的可能,因此,必须谨慎判断。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也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中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要求终止转让,或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职工权利,可以视情况要求认定转让无效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国有产杈的程序是否合法。国有股权转让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偿转让和审查批准的原则,同时,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必经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债权效力,一旦成立并生效对于协议双方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出让人交付股权,受让人支付对价。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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