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取得与否需要综合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自身条件等多种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不能以...
夫妻离婚后,获得儿童监护权是否需要综合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监护权能力、自身条件等多种因素,根据最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确定监护权的归属,不能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取得需要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自身条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但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以优先考虑子女的监护权。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通常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决监护权的归属。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此外,如果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可以作为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人已浏览
848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1,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