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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一)初始登记3个月;(二)变更登记、各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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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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