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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与我国公司清算事项基本一样。 1、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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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诉讼事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规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通知股东会议审议的公司解散。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时,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或其他人。如果解散的公司超过15天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撤销许可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组完成工作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大会及相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与我国公司清算事项基本一样。 1、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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