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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裁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那么,是裁定撤销诉讼、中止诉讼呢,还是裁定驳回起诉?从国外来看,其做法有两种:一是裁定撤销诉讼,一是裁定中止诉讼。撤销诉讼,即意味着该法院失去对诉讼的管辖权;而在中止诉讼的情形下,如果外国诉讼有不当拖延,则该法院可重新恢复诉讼程序。我国有学者主张,应当适用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如果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而遭到拒绝时,可以向我国法院再次起诉。 实际上,采用撤销诉讼的裁定方式不太妥当,因为撤销诉讼后,如果原告在外国法院得不到救济,而撤销诉讼后,本国法院也失去了管辖权,这样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采用驳回起诉的裁定,虽然在原告得不到外国法院救济的情况下,也为原告在本国法院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是,就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言,其诉讼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如果要求原告再次起诉,不方便法院管辖法条原告就不得不重新预缴一笔数额较大的诉讼费,这对原告来说非常不利。出于高昂的诉讼费的考虑,一些原告可能不得不放弃诉讼,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 通过以上分析,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宜采取中止诉讼的方式。这样,既不使受诉法院失去管辖权,又在原告得不到外国法院救济的情况下,恢复诉讼,从而达到较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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