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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如被,应即停止发给,政治权利恢复时,经其本人提出证明,送请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仍得继续领...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仍继续工作者,再次非因工残废仍能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继续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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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或转送之医院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仍继续工作者,再次非因工残废仍能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继续付给。再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时,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的待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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