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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和公司,非法租借枪支,借给未取得公务枪支配备资格的人和公司,或者将公务枪支作为借款抵押品,应立案起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
1、法律规定的枪支包括仿真枪在内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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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一支;(二)非法持有或者隐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隐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超过一枚;(五)非法持有和隐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中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大家从一些西方国家所发生的大型、恶行的持枪伤人案件当中也应该知道,我国禁止民众持有枪支不是没有道理的。可是,如果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非常的好,或者持枪案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还不满18周岁,这些都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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