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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重整时,是否可以撤销?

2024-12-03
在重整期间,当抵押权人无法行使其抵押权时,管理人是否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其中,有一部分人认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第31条所述的关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期限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然而,该条规定仅仅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并不适用于重整程序。根据《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内,债权人应当暂时停止行使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担保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无法行使其担保权,那么管理人再行使撤销权也就失去了其必要性。 另一方面,也有人持有与上述观点相左的看法。他们主张,《破产法》第31条所规定的内容,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期限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实际上也同样适用于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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