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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名顶名”贷款。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顶名”,即名义贷款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出于亲朋好友帮忙、上下级关系、贪图报酬等原因,默许实际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义借款人对借款全然不知,是实际使用人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 (2)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承兑等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并符合信贷标准和政策。 (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有良好的销售额、资产和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资信。 (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等。 (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用作担保,或者故意高估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质押给他人的权利再提供给银行作无效的担保,或者虚构担保人。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结合贷款欺诈罪的规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1)假名贷款。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些是顶级,即名义贷款人知道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由于亲戚朋友的帮助、上级和下级关系、贪图报酬等原因,默认实际贷款人借款。有些是假名,也就是说,名义上的借款人对借款一无所知,实际上是用别人的名义借款的。(2)编制导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申请的贷款,承兑等用于收益良好的项目,风险小,符合信用标准和政策。(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有良好的销售额、资产和收益能力,有较高的信用。(4)使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虚假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书等审计报告书。(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书作为保证,或者故意高估保证物的价值,或者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者抵押给他人的权利提供给银行作为无效的保证,或者虚构的保证人。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并结合“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欺骗”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冒名顶名”贷款。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顶名”,即名义贷款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出于亲朋好友帮忙、上下级关系、贪图报酬等原因,默许实际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义借款人对借款全然不知,是实际使用人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 (2)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承兑等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并符合信贷标准和政策。 (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有良好的销售额、资产和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资信。 (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等。 (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用作担保,或者故意高估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质押给他人的权利再提供给银行作无效的担保,或者虚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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