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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所在地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乡村居民户籍在本村是有选举权的村民,才在村委会选举中具有选民资格,才能进行选民登记。这是法律法规限定的...
村书记没有这种权力。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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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告村民。村民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本组织为当事人,去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该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从而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可以参选村长的。党员关系不在村上,则不能参选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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