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者碱性磷酸酶偏高,应考虑原发性肝癌、继发性肝癌等疾病,并做进一步的诊断治疗。 不排除医院存在误诊的医疗过错。 立即封存主观病历并复印客观病历! 重要提示:不建议做医疗事故鉴定! 不建议由医调委调解! 建议直接和医院协商赔偿或委托专业律师起诉。 我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要帮助可联系。 注意诉讼时效是一年!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994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