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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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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聘、雇佣、诱惑、容忍等手段,收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为卖淫者与卖淫者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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