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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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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女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探视权,对于自愿放弃探视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法律,法院应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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