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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 2、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上讲,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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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行政诉讼跟行政复议的范围差不多。但是行政复议中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行政诉讼只能对规章进行审查,在这点上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更广一些。而有些具体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进行行政诉讼,甚至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不可进行行政诉讼,在这个层面上面,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的范围就更广了。具体中,哪些行政行为可诉,哪些可复议,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
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的范围大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是不对的,《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大多规定的是一些抽象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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