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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中第三十五条如下: 研究问题深入。(我也研究过,自夸一下) 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在行政处罚法和强制法中都无规定,一般行政机关都会给予3-7天的时间。 具体由行政机关自行掌握。 但听证的时间有规定为3日,为保持一致,以3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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