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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离婚进行了财产分割之后对方不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则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是由法院作出判决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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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两方对财产由谁所有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或以表面形式商定,两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置。但规避法律的商定无效。 2、夫妻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一方或两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两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两方由知识产权获到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两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两方获到的债权 (6)一方或两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贴费和回乡生产补贴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配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有生活,一方或两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法分配。各自给钱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离婚只能分割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应该是一人一半。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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