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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
(一)患方的举证责任。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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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构成侵权的,患方应举证证明:(一)患方到医方就诊的事实;(二)因就诊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医方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加重,但并非意味着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简单地说,患者在起诉时的举证标准,起码要能使法官认为,依据他目前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推断其主张的事实可能成立。因此,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要对如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医方对其实施了医疗行为; (2)患者因就诊受到了损害。在具备这两个证据的基础上,基于损害和医疗行为的存在,推定是医疗行为造成自己损害(因果关系),并进一步推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失)。至此,才算基本具备侵权应有的基本要件,也才能推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并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
1、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有关挂号证、收据、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 2、以及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由此可见,在医疗事故中,患者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其只要能证实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即可,医院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院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时候,患者为明确医疗事故等级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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