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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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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判的是嫌疑犯,被告人为了保证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会有一定期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决定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案件转移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如果需要继续等待审查,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向嫌疑人办理等待审查的手续。等待审查的期限应重新计算,通知嫌疑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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